渤海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基地遴选与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的精神,通过加强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来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培养,打造具有渤海大学特色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才培养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业实践教学基地是指为以全日制为主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研究活动,所提供的具有一定承载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校外场所。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各培养单位应高度重视专业实践教学基地的选择、建设与管理。

第二条  专业实践教学基地由学校或学院与校外单位合作建立。学校按照“分层布局、全面覆盖,择优资助、激励实效”的思路推进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各专业学位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应遵循“按需设立,基础扎实;互利合作,讲求实效;责权明确,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  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分为院、校两级。院级实践教学基地由各培养单位自行设立。原则上,每个招生专业(培养领域)以10名专业学位研究生为基本建设单位,至少应设有一个以上(含一个)院级基地。

校级实践教学基地在院级实践教学基地中择优遴选产生,按专业学位类别或培养领域设立,命名为“渤海大学XX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教学基地”,实行滚动发展,动态调整的办法,建设20个左右的校级实践教学基地,由学校投入专项经费支持。

第四条  专业学位实践教学基地可与相关专业学术型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平台、省教育厅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等平台捆绑发展。

第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依托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党政部门,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的主要业务能满足相关类别或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专业实践和实践教学任务的要求,在区域内具有行业代表性,具有长期稳定合作培养研究生和拓展合作范围的潜力。

(二)有一批素质高、数量足和责任心强的实践指导教师。

(三)具备研究生生活、学习、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具有劳动保护、卫生安全保障;能满足相关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学习的需要,具备相关专业项目、科研课题或成果转化与推广的条件,能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指导研究生。

(四)依托单位重视并安排人力、物力配合研究生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能安排专人负责(或配合)对参加实践研究生进行管理、督促和接待等工作,并提供研究生完成项目必需的工具、资料及人员协助和指导。

(五)原则上,实践教学基地遴选就地就近。对主动积极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建设业绩突出的少数企事业单位,可以打破省、市行政区划限制进行遴选。

第六条  除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遴选成为校级实践教学基地时优先考虑:

(一)友好单位或校企合作单位;

(二)已与我校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单位;

(三)可长期为我校研究生提供优质就业岗位的单位。

第七条  院级专业实践教学基地的遴选、建设与管理,由各学院按照以上基本要求和专业特点自主进行,研究生学院予以指导。协议等相关材料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八条  校级专业实践教学基地按以下程序遴选设立:

(一)各学院按照当年研究生学院申报通知要求,结合自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优势和特色,以及与有关依托单位开展科研项目、人才培养合作的工作基础,填报《渤海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申报书》,就项目建设内容、已有基础、预期目标和标志性成果进行论证。申报书应附已有工作基础的证明材料。

(二)草拟协议。专业学位培养单位与依托单位进行初步协商与沟通,按照研究生学院提供的协议书模版草拟意向协议。协议期一般为24年。

(三)论证考察。研究生学院对学院申请进行审核论证,同时将协议草案报学校法律顾问核查审议。必要时组织人员到拟设实践教学基地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进一步磋商。

(四)签订协议。研究生学院根据审核论证情况、实地考察和磋商结果拟定正式协议及其相关附件,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正式与实践教学基地依托单位签定合作协议书。

(五)挂牌设立。合作协议签署后,学校向依托单位授予“渤海大学XX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基地”牌匾。

第九条  在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开展相关教学、教研和实习活动,要确保学生人身安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形象,不得以基地名义从事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教学内容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网站要增设“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基地”相关版块,并不断更新内容,做好培养内容和绩效的宣传展示工作。

第十一条  院级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管理费用,由相关专业学位培养单位自行解决。每年度学校设立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经费1.0 万元/个(校外导师指导费、图书资料费等不在此项经费中列支)。此项经费主要用于校级实践教学基地的指导教师培训、专家咨询、差旅调研、教指委会议等。以上经费的使用必须专款专用,经费报销符合学校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指标的分配应与专业实践教学基地的设立、管理及运行情况的绩效评价挂钩。研究生学院应加强校级专业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考核工作。因无实质运作、存在严重问题等情形的,取消其校级专业实践教学基地资格并核减招生指标。

第十三条  专业实践教学基地运行效果特别突出的,学校将给予经费、招生指标等方面的政策倾斜,并列为省级以上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的优先申报单位(专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