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型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和 《专业学位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

学术型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  

为规范研究生培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文件相关精神及渤海大学有关研究生管理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习年限

1.研究生应按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课程学习、教学与实践环节、论文工作。

2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为六年。

3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时间和学位论文工作时间可以因学科而异,但从事学位论文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一年半(理工类原则上不少于两年)。

二、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

1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院应制订相应研究生培养方案。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的培养,应坚持知能并重的原则,使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同步提高。培养方案应据此对培养目标、研究方向、课程设置及学分安排、学位论文工作的安排和要求等做出明确规定。培养方案一般每3年修订一次。经修订批准的培养方案不能随意变动,确需变动时,应在制订下届研究生招生计划前向研究生学院提出修改报告,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2研究生入学后,指导教师应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与研究生共同制订其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应对课程学习的总学分、必修课和选修课、每学期的学分分配、学习和考核方式、教学实践、文献阅读、科研工作、学位论文选题范围等做出总体安排。个人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学习计划应在研究生入学后3个月内完成。

三、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1研究生的课程分为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两类。学位课包括公共必修课、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非学位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必修教学环节(包括教学实践、社会实践、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学术活动)。各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应根据本学科、专业对研究生培养的具体要求,设置必修课和选修课,建立较为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必修课应相对稳定、集中,一般按二级学科设置,有条件的学科可按一级学科或相关学科群设置。

2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研究生学分数的基本要求为35学分。研究生可在导师指导下跨学科、专业选修课程。在同一一级学科内跨专业选修课程,可计入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本学分;跨一级学科选修的课程不计入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本学分。

四、课程学习与考核

1选课、上课

1除因课程性质原因特殊需要外,严禁同一门课程在同一天上课超过4学时。

2研究生根据培养计划进行选课、上课。若改选课程,改选手续须在开学后2周内进行,逾期不再办理。未办理选课手续的研究生,任课教师不得允许其参加考试,不予评定成绩。

3学生要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任课教师有权将研究生的出勤、作业等作为该课程考核内容的一部分。

4研究生学院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含督导教师听课),一门课程一学期内旷课1次或者出勤学时数不足该门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二的学生,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2.调串课、代课

凡因特殊情况需调串课或代课的,任课教师应填写《渤海大学研究生任课教师调串课、代课审批表》。课程调整结果由学院研究生教务秘书通知学生。

3.考核与成绩

研究生公共课程的考试由各学院协助,研究生学院组织,其他课程的考试由开课学院组织。学位课程原则上应采取闭卷方式,其他课程可以采取闭卷方式或开卷方式或课程论文方式进行。每门课程期末考试时间一般为110分钟,考试安排主、监考教师,每个考场至少有2人员监考。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组成,平时成绩占30%,期末成绩占70%。平时成绩可以由出勤、作业、期中考试、读书报告、随堂测验、课堂讨论等方面构成。

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学位课程的成绩达到75分为合格(公共必修课外国语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其他课程达到及格(60分)为合格。必修教学环节考核成绩直接评定为合格或不合格。学分未修满,或者存在学位课程或必修教学环节成绩不合格时,不得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到期时,仍有一门学位课程或必修课程成绩不及格(低于60),应予退学。

4缓考、旷考

研究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核,须在考核前办理缓考手续。因病申请缓考必须持有本校医院的诊断证明,因事申请缓考须提供其它有效证明。

研究生持缓考申请和相关证明,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学院培养办公室备案。若因突发原因不能在考核前递交缓考申请者,应及时通知导师并报告所在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经同意后可不参加考核,但须在事后3日内及时携带相关证明一并补办缓考手续。所在学院应及时将缓考名单通知任课教师。缓考考试随下一学年度该课程考试一同进行。

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考核视为旷考,成绩以零分记载。

5.补考、重修

课程考核不合格,可以选择补考或重修。补考或重修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补考应在下一学期初进行,但一门课程只能补考1次。

重修手续须在下次该门课程开课前办理。重修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可在规定学习年限内申请再次重修。但一门课程补考和重修累计不得超过次。

6.试卷归档与成绩管理

(1) 每学期开学4周内应完成上学期试卷等材料的归档工作。公共课程的试卷由研究生学院负责保管和归档,其他课程的试卷由开课学院负责保管和归档。

2)研究生在学期间到所在学院查询考试成绩。毕业研究生的成绩证明经学院审核签字后,到研究生学院办理签章。

五、选题和开题报告

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指导下确定本人的研究课题。学位论文选题开始时间应不迟于第 2 学期末,开题报告应在第 3 学期末完成。

开题报告会专家组由至少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本学科或同行专家组成。开题报告人的指导教师必须参加开题报告会;指导教师确因出国或其它原因短期不能回校,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同意,可指定他人代表导师出席。开题报告会应公开举行,涉密课题需办理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涉密要求组织开题报告会。

研究生开题报告通过后,方可进入学位论文工作阶段,如未通过,专家组应指出其问题所在,并要求在限定时间内重新申请做开题报告。重新开题的报告会,专家组一般应由此前同一专家组的全部或部分成员组成。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通过开题报告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开题报告通过后,原则上一般不应再改题,如有特殊原因对选题有较大改动者,须由研究生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报学院教学秘书处备案,并应及时重新做开题报告,开题报告日期以最后一次通过开题报告日期为准。

六、中期考核

中期考核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研究生教育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

中期考核一般在第 4 学期初完成。中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个等级:

对于思想品德好、各项学业成绩优异、科研能力突出、开题报告已通过、身体健康者,评定为优秀。

对于思想品德好、已完成培养计划的课程且成绩合格、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开题报告已通过、身体健康者,评定为合格。

对于学习成绩较差或明显表现出缺乏科研能力,或开题报告尚未通过,或因身体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攻读硕士学位者,评定为不合格。

考核结果为优秀或合格的研究生,方可进行学位论文撰写工作。

七、学位论文与学位授予

学位论文工作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所进行的全面训练,是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重要环节。学位论文正文字数不少于2.5万字。

1关于学位论文撰写

硕士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学位论文必须对所研究的课题在某一方面有新的见解,或用已有理论及最新成果解决相应领域的实际问题,在学术上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有应用价值。

学位论文要求概念清楚、立论正确、分析严谨、数据可靠、文字简练、图表清晰、层次分明,能体现出研究生应具有的理论基础、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和优良的学风。

学位论文的撰写应按照各学院根据《渤海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制作的学位论文模板进行。

2.关于研究成果的要求

研究生在学期间应积极参加本学科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撰写和发表学术论文。研究生应在达到学校和所在学科对研究生取得研究成果的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具体要求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3学位论文答辩前的准备工作

导师应认真审阅研究生的论文,对于尚未达到学位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要求的论文,要及时指出其中的问题,抓紧时间研究解决、修改论文,不能草率同意申请答辩。

在研究生答辩前2个月,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应审查所修课程是否符合培养方案的规定,成绩是否合格、学分是否修满、取得的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研究成果是否满足申请学位的要求。如有问题,应及时报告学院主管领导,做出处理。

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应提前向研究生及答辩委员会秘书发放答辩有关材料,并讲明对答辩工作各环节的要求及各种材料填写的注意事项。答辩委员会秘书应是本学科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或科研人员。

4关于论文答辩

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答辩。

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外单位专家。一个学科内应尽可能统一组成一个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成员由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含具有导师资格)的专家担任,其中至少有3名研究生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应为外单位专家。答辩人的导师可以列席但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答辩会由学院组织,非涉密课题的答辩会应公开举行。

研究生答辩一般要求在每年527日至610日之间完成,具体答辩时间可由学院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安排。

5关于网上提交学位报盘系统信息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要求,每年授予的学位信息均须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作为将来学位认证的依据。我校的学位认证信息采集要求由每位研究生本人核对、签字后交学院研究生秘书,学院收齐后统一交至研究生学院。

6.学位授予

论文答辩通过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授予硕士学位。

八、提前答辩与延期答辩

学习成绩和科研成果均特别优秀的研究生在达到相关要求时可以申请提前答辩,但修业年限不能少于两年半。申请提前答辩的研究生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提前答辩审批表》,经导师及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学院审批通过后,方可进入论文答辩程序。提前毕业研究生的学费应按学制规定基本年限(三年)缴纳。

在规定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位论文或未通过论文答辩者,可以申请延期答辩,但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规定。申请延期答辩需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延期答辩审批表》,经导师及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学院审批。

九、研究生培养文件归档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应将答辩材料连同本人学习成绩单、学籍信息表、《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硕士研究生毕业手册》、学位论文等材料一并交至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处,以便归档。

十、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专业学位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是一种突出应用性并以全日制方式在校就读的全新的培养类型,它既不同于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也不同于目前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其培养方案应紧紧围绕着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及就业与创业能力的目标来设置。

为规范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提高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文件精神及渤海大学有关研究生管理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习年限

1.研究生应按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课程学习、实践教学环节、论文工作。

2.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年(其中课程学习时间为一年,实践教学和学位论文工作的时间为一年),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为五年。

二、培养方案与培养模式

有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院应制订相应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对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实践教学、学位论文工作的安排和要求等做出明确规定。培养方案一般每2年修订一次。经修订批准的培养方案不能随意变动,确需变动时,应在制订下届研究生招生计划前向研究生学院提出修改报告,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应注重培养实践研究和创新能力,增长实际工作经验,缩短就业适应期限,提高专业素养及就业创业能力。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双导师制”,即每名硕士研究生由1名校内导师和1名校外导师共同指导。

三、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课程设置要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原则,以实际应用为导向,形成以学位基础课程和专业必修课程为主导、专业选修课程为补充、实践训练为重点的课程体系。

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研究生学分数的基本要求为36学分。

四、课程学习与考核

1.选课、上课

1除因课程性质原因特殊需要外,严禁同一门课程在同一天上课超过4学时。

2研究生根据培养计划进行选课、上课。若改选课程,改选手续须在开学后2周内进行,逾期不再办理。未办理选课手续的研究生,任课教师不得允许其参加考试,不予评定成绩。

3学生要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任课教师有权将研究生的出勤、作业等作为该课程考核内容的一部分。

4研究生学院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含督导教师听课),一门课程一学期内旷课1次或者出勤学时数不足该门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二的学生,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2.调串课、代课

凡因特殊情况需调串课或代课的,任课教师应填写《渤海大学研究生任课教师调串课、代课审批表》。课程调整结果由学院研究生教务秘书通知学生。

3.考核与成绩

研究生公共课程的考试由各学院协助,研究生学院组织,其他课程的考试由开课学院组织。每门课程期末考试时间一般为110分钟,考试安排主、监考教师,每个考场至少有2人员监考。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组成,平时成绩占30%,期末成绩占70%。平时成绩可以由出勤、作业、期中考试、读书报告、随堂测验、课堂讨论等方面构成。

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学位课程的成绩达到75分为合格(公共必修课外国语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其他课程达到及格(60分)为合格。实践教学环节按“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评定成绩,及格以上(含及格)为合格。

学分未修满,或者虽修满学分但存在学位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成绩不合格时,不得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到期时,仍有一门学位课程或必修课程成绩不及格(低于60),应予退学。

4.缓考、旷考

研究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核,须在考核前办理缓考手续。因病申请缓考必须持有本校医院的诊断证明,因事申请缓考须提供其它有效证明。

研究生持缓考申请和相关证明,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学院培养办公室备案。若因突发原因不能在考核前递交缓考申请者,应及时通知导师并报告所在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经同意后可不参加考核,但须在事后3日内及时携带相关证明一并补办缓考手续。所在学院应及时将缓考名单通知任课教师。缓考考试随下一学年度该课程考试一同进行。

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考核视为旷考,成绩以零分记载。

5.补考、重修

课程考核不合格,可以选择补考或重修。补考或重修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补考应在下一学期初进行,但一门课程只能补考1次。

重修手续须在下次该门课程开课前办理。重修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可在规定学习年限内申请再次重修。但一门课程补考和重修累计不得超过次。

6.试卷归档与成绩管理

(1) 每学期开学4周内应完成上学期试卷等材料的归档工作。公共课程的试卷由研究生学院负责保管和归档,其他课程的试卷由开课学院负责保管和归档。

2)研究生在学期间到所在学院查询考试成绩。毕业研究生的成绩证明经学院审核签字后,到研究生学院办理签章。

五、中期考核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研究生教育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

中期考核一般在第3学期前两个月(9-10月份)完成,中期考核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学习态度端正,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第一学年的全部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已进入基地实践。

中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考核结果为优秀或合格的研究生,方可进入学位论文阶段。

六、学位论文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主要强调应用性,选题应该来自于实际问题。学位论文要有一定的创新性。学位论文正文字数不少于1.5万字。

1.开题报告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应在第 2 学期末完成。

开题报告会专家组由至少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本学科或同行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2名校外专家。该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必须参加开题报告会;指导教师确因出国或其它原因短期不能参加,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同意,可指定他人代表导师出席。

开题报告通过后,原则上一般不应再改题,如有特殊原因对选题有较大改动者,须由研究生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报学院教学秘书处备案,并应及时重新做开题报告,开题报告日期以最后一次通过开题报告日期为准。

2.关于学位论文撰写

硕士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形式可以是专题研究、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校本课程开发、教材分析、教学案例设计等。

学位论文的撰写应按照学院制作的学位论文模板进行。

3.关于研究成果的要求

研究生应在达到学校和所在学科对研究生取得研究成果的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具体要求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4.学位论文答辩前的准备工作

导师应认真审阅研究生的论文,对于尚未达到学位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要求的论文,要及时指出其中的问题,抓紧时间研究解决、修改论文,不能草率同意申请答辩。

在研究生答辩前2个月,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应审查所修课程是否符合培养方案的规定,成绩是否合格、学分是否修满、取得的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研究成果是否满足申请学位的要求。如有问题,应及时报告学院主管领导,做出处理。

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应提前向研究生及答辩委员会秘书发放答辩有关材料,并讲明对答辩工作各环节的要求及各种材料填写的注意事项。答辩委员会秘书应是本学科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或科研人员。

5.关于论文答辩

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答辩。

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高级教师职称的中小学教师或教学研究人员。一个学科内应尽可能统一组成一个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导师资格的专家担任,其中至少有3名研究生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应为外单位专家。答辩人的导师可以列席但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答辩会由学院组织。

研究生答辩一般要求在每年527日至610日之间完成,具体答辩时间可由学院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安排。

6.关于网上提交学位报盘系统信息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要求,每年授予的学位信息均须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作为将来学位认证的依据。我校的学位认证信息采集要求由每位研究生本人核对、签字后交学院研究生秘书,学院收齐后统一交至研究生学院。

七、学位授予与延期答辩

论文答辩通过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授予相应专业学位。

在规定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位论文或未通过论文答辩者,可以申请延期答辩,但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规定。申请延期答辩需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延期答辩审批表》,经导师及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学院审批。

八、研究生培养文件归档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应将答辩材料连同本人学习成绩单、学籍信息表、《研究生毕业手册》、学位论文等材料一并交至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处,以便归档。

九、附则

1.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参照本实施细则,其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为七年。

2.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