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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大学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规定

渤大办字[2015] 26号
     为加强对学校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保障计算机的应用,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二、渤海大学范围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未联网计算机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三、渤海大学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主管全校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各处级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所辖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六、学校及各处级单位应尽量使用学校统一购置的正版防病毒软件,如确因工作需要,需单独购买计算机防病毒软件及安全软件时,须符合国家或公安部安全认可。
    七、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在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二)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
        (三)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
        (四)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五)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六)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学校网络管理中心报告,并保护现场。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计算机信息网络上下载程序、数据或者购置维修、借入计算机设备时,应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网络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作者:管理员 来源: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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