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语言学会
The Linguistic Society of Liaoning

学会简介

辽宁省语言学会章程

(辽宁省语言学会代表大会于2004年3月6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本会名称为辽宁省语言学会。

英文译名为Liaoning Linguistics Academy 缩写为L.L.A

第二条 本会性质

(一)本会成员主要由辽宁省高等院校从事汉语教学、科研的人员及从事与语言相关工作的其他人员组成。

(二)本会是以教学和科研为主的学术团体。

(三)本会是联合性、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促进我省语言文字方面的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本会归属

(一)本会接受辽宁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管理。

(二)本会章程上报辽宁省民政厅社团处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19号 渤海大学文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语言研究;

(二)学术交流;

(三)理论研讨;

(四)论文评定;

(五)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

(一)辽宁省高等院校汉语教师;

(二)辽宁省语言文字工作者;

(三)其他从事有关语言文字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语言教学或科研方面有一定成绩。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须由两名会员介绍;

(三)经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除名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学会理事会讨论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学会决议须有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六条 学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学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学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通讯形式或其他形式。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省内语言学界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提名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人选;

(三)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学会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学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善后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某种原因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 三十 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辽宁省社科联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辽宁省社科联及有关机关知道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录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4年3月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会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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