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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和隶属关系确定的基本原则
[来源:本站 | 作者:本站 | 日期:2012年10月23日 | 浏览1144 次] 字体:[ ]

 

一、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原则

    党的基层组织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20%

    1、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设立基层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有关单位或部门的党员联合组成党支部。

    2、党员3人以上,不足7人的支部,一般不设立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书记1人;党员7人以上,不足50人的,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

    3、党员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一般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4、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

    5、党员30人以上不足50人或8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如确实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总支部委员会或党的委员会,但要从严掌握。

二、党的基层组织组成员则

    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书记、副书记、党员行政领导和纪委、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群众组织的党员负责人组成;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书记、副书记、党员行政领导及群众组织的党员负责人组成。为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构成应以党组织负责人和党员行政领导干部为主,并适当扩大党员行政领导干部的比例。

三、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职数设置原则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可参照下列范围掌握。党员不足7名,可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设副书记1名。党员7—50名的支部委员会,委员一般为35名,最多不超过7名。党员在50—100名的总支部委员会,委员一般为57名,最多不超过9名。党员在100名以上的党的委员会,党委委员一般为579名,最多不超过11名。纪委委员一般为57名。

四、党的基层组织隶属关系确定原则

    党的基层组织隶属关系应按行政管理、属地管理、协商管理、产权关系管理和行业管理等原则确定。

五、党的基层组织审批权限

    凡是新成立的党组织或是撤销原有党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在研究确定党组织设置的同时,要确定隶属关系,并按照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摘自《党的基层组织组织指导工作手册》辽宁省委组织部编,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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