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之家

 

渤海大学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试  行)

为体现学校党委对因病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教职工的关怀,加强和规范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的管理,本着“重点帮扶,公开透明”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原则

(一)坚持补助用于确实需要帮助的职工身上的原则,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给予必要的帮助,体现组织的关心,激发其工作热情,更好做好本职工作。

(二)坚持公开原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要公正、公平、公开,接受民主监督。

二、补助范围

 本单位工会会员。

三、申请补助的条件及等级

(一)职工本人因患重大疾病且未获得重大疾病补助的;本人或家庭遇有特殊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的;本人受到意外伤害造成重大困难的,可享受一等困难补助。

(二)职工本人因患重大疾病且已获得重大疾病补助的,可享受二等困难补助。

(三)职工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困难补助的,可享受三等困难补助。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有隐瞒或欺骗行为的。对以不当行为骗取补助待遇的,除退还补助金外,5年内不得申请困难补助。

(二)职工因事故、违规违纪或其它原因受处分、降职、停职、下岗等造成收入降低的。

(三)其它不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的。

五、申请补助程序及数额权限

(一)申请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需要困难补助的职工须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困难补助申请表并附相应证明材料,材料须保证详细真实。

2)情况核实。职工申请困难救助的,由职工所在单位(部门)分工会进行核实讨论,报请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分工会主席审核签字,总支书记签署意见。

3)研究确定。生活福利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确定的范围和标准集体研究讨论确定补助等级,上报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

4)发放补助金。由工会办理手续,计财处向获困难补助职工发放补助金。

(二)数额权限

补助金额在本办法规定标准范围内的,由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审定。原则上每年年末,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集中研究一次对职工的困难补助。临时突发情况,上报工会委员会可随时研究确定。教职工本人当年只可申请一次困难救助。

(三)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生活困难补助的,需提交《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医院出院病历小结、住院结算清单复印件、保险或医保结算清单复印件。

2.申请职工本人和家庭成员或家庭发生意外伤害、不可抗拒自然灾害或财物被盗困难补助的,需提交《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发生意外伤害相关情况说明及医院疾病证明、医院出院病历小结、住院结算清单复印件、保险和医保结算清单复印件、消防部门或公安报案的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财产损失评估报告。

六、补助经费来源及预算额度

职工困难补助经费主要来源工会经费和其他渠道。每年用于职工困难补助的经费预算不超过10万元。

七、附则

(一)本办法中家庭成员指职工本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校工会。      

 

 

 

 

 

 

 

 

渤海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费补助

暂行办法(修订)

为切实帮助患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教职工解决实际生活困难,学校决定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为进一步加强资助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费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重大疾病医疗费补助的教职工进行集中审核并提出补助方案。

二、补助对象

我校在职及退休全民教职工当年度(包含上一年度住院治疗但医保中心未及时结算人员)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医疗费补助:

(一)处于恶性肿瘤放化疗期、器官移植抗排异期、尿毒症透析期、白血病维持期的特大疾病患者;

(二)因一般病种住院,当年结算费用经医保中心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两万元整。

三、补助额度

学校每年投入30万元设立专项补助资金,教职工报销比例上限为个人负担费用的50%,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按当年实际发生总额核算)

四、补助程序

(一)教职工填写《重大疾病医疗费补助申请表》(附后),经所属单位分工会主席、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医院开具的出院结算单(特病患者持特病诊断书)及发票一并送交校工会办公室。

(二)校工会办公室将申请提交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费补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中审核并提出补助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三)计财处按照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发放补助。

五、时间安排

(一)申请时间为每年115日始至20日止。

(二)审批时间为每年1210日前。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渤海大学职工及家属殡葬有关事宜处理办法

(修 订)

根据《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94号),遵循文明节俭、移风易俗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殡葬的相关事宜

(一)离退休职工

1.报告

职工去世,离退休服务处负责向分管本部门的学校领导、校工会、人事处及逝者离退休时所属单位(部门)报告。逝者生前是民主党派成员的,同时向党委宣传统战部报告。

2.吊唁

职工去世,离退休服务处、逝者离退休时所属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分别代表学校、部门对逝者进行吊唁,对逝者家属进行慰问,同时协助办理殡葬相关事宜。

3.起草生平简介

职工去世,其生平简介由逝者离退休时所属单位(部门)配合离退休服务处进行起草。逝者生前为科级以上行政干部的,交党委组织部审阅;其他人员的交人事师资处审阅。

4.参加告别仪式

职工去世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的,离退休服务处、逝者离退休时所属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分别代表学校、部门参加。

(二)在职职工(含校聘职工)

1.报告

职工去世,职工生前所在单位(部门)负责向分管本单位(部门)学校领导、校工会、人事处报告;是民主党派成员的,同时向党委宣传统战部报告。

2.吊唁

职工去世,校工会、职工生前所在单位(部门)领导分别代表学校、部门对逝者进行吊唁,对逝者家属进行慰问,同时协助办理殡葬相关事宜。

3.起草生平简介

职工去世,其生平简介由职工生前所在单位(部门)负责起草。逝者生前为科级以上行政干部的,交由党委组织部审阅;其他人员的交人事处审阅。

4.参加告别仪式

职工去世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的,校工会、职工生前所属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分别代表学校、部门参加。

二、职工家属殡葬的相关事宜

“职工家属”特指我校职工本人(含离退休职工、校聘职工)的配偶、父母及子女。

1.报告

职工家属去世,职工所在单位(部门)负责向校工会报告。

2.吊唁

职工家属去世,职工所在单位(部门)领导代表学校对逝者进行吊唁,对职工本人进行慰问,并协助办理殡葬相关事宜。

三、慰问金标准

离退休、在职职工去世慰问金1000元整,职工家属去世慰问金500元整。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渤海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辽宁省教科文卫系统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制度是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  教代会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教职工参与改革和管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动员教职工积极投身学校各项改革、建设。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规定行使职权。校党委定期研究、及时协调和解决教代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五条 学校行政应支持教代会的工作,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执行教代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为教代会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条 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和教代会制度实施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负责及时向教职工通报教代会情况,检查、督促教代会决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

第七条 教代会届期与学校工会届期保持一致,每届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和任期:凡享有政治权利、与学校建立聘用(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名额与构成:教职工代表的名额约为学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0%;教职工代表中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产生的程序:

1.由学校工会制定选举代表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区划分、名额分配、选举办法等。在征得学校党委同意后实施。

2.各选区召开会议,依据分配的名额和条件,商定代表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额一般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然后,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选举教职工代表时须有本选区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候选人当选应获选区全体教职工的半数通过。

3.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及工会、团委等群众团体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应作为代表候选人,将名额分配到有关选区参加选举。

4.学校工会对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和代表结构、比例,其当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代表经资格审查确认有效后,予以公布。

5.教代会按选区建立教职工代表团,民主选举正副团长。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代会召开前,有权深入到教职工中去,听取教职工意见,做好提案征集工作。

2.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

4.因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时,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当享有的各项待遇。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民主参与的能力。

2.密切联系教职工,代表教职工利益,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3.按时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执行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4.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调动、退休和撤换、增补程序:

1.教职工代表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团活动。

2.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学校、退休或无正当原因离岗六个月以上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3.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4.教职工代表不参加教代会活动达一年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5.教职工代表失去教职工信任,由原选区向学校工会提出撤换申请。经同意后,召集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开会讨论,经所在选区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可予以罢免。

6.代表出现缺额,应及时补选。补选代表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罢免决定、补选代表情况要及时书面报告学校工会备案、公布。

第十四条  教代会的列席和特邀代表:教代会根据需要设列席和特邀代表。特邀代表一般为有影响的专家、学者、民主党派人士、离退休的老领导及获得较高荣誉称号的教职工等;列席代表一般为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管理干部等。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工作需要,可受聘参加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的名额和人员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一般每年培训一次,培训以专题培训与普及培训相结合,内容包括: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民主管理(教代会)必备知识;熟悉学校改革发展的政策及学校管理等相关知识。

第三章  教代会的召开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召开一般分为大会筹备、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大会筹备。

筹备阶段的主要任务是:

   1.成立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组,一般设:秘书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案小组、宣传组、会务组等。

筹备领导小组一般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成,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工会工作的学校领导任副组长。

教代会换届时,大会筹备工作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负责。教代会届中各次全体会议的筹备工作由工会承办。

2.教代会换届时,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制定代表条件、代表名额及分配、选举办法,确定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额及人员;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提出大会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提出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草案。

3.提出大会中心议题草案。

4.起草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和其他需要提交大会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文件草案。

5.提出大会议程、日程草案。

6.制定会议经费预算。

7.组织代表培训。

8.发出征集提案通知、提案表,向全体代表征集提案。提案征集一般为一个月。提案内容主要为单位改革和发展、管理、业务、科研、规章制度、教职工队伍建设、工资奖金分配、生活福利等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提案应一事一议,附议人至少为2人。提案也可以以代表团名义集体提出。

提案征集结束后,进行登记、分类、整理并审查、立案。立案原则是:

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具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

3)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

9.在大会召开10个工作日之前,向教职工代表发出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和其他需要提交大会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文件草案,组织讨论,并就提出的意见修改文件草案。

10.向学校党委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并建议会议召开时间。

11.学校党委决定会议召开时间,发出召开教代会的通知。

第二阶段:预备会议。

教代会换届时,大会预备会议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主持召开,届中各次大会预备会议由主席团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参加。预备会议在出席会议代表达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召开。

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

1.教代会换届时,听取会议筹备工作报告,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2.选举大会主席团,通过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3.通过大会议程;

4.通过各项议案草案;

5.通过大会其他事项。

经预备会议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后,召开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大会执行主席和主持人,通过和讨论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阶段:正式会议。

教代会在出席会议代表达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召开。

教代会的主要议程为:

1.校长做工作报告;

2.有关领导做财务工作报告和关于各项专题议案的报告(或书面交流);

3.提案工作委员会做提案工作报告;

4.组织代表团讨论、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及其他议案;

5.召开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意见,并由主席团主持修改各项议案;

6.表决、选举并宣布表决、选举结果。

教代会选举和决定重要事项的表决均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表决须获得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得通过。

教代会结束后,学校党委、工会分别向上级党委、工会做出书面报告。

第四阶段:贯彻落实会议精神。

教代会闭会后,各部门(单位)应及时组织传达教代会精神,按照职责研究制定相应的贯彻实施计划,完成教代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   教代会职权的行使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对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的审议建议权;

2.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审查同意或否决权;

3.对教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

4.其他需要经教代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审议建议权:

   (一)内容: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改制)方案、财务工作报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程序:

   1.在教代会召开前,将会议主要文件提前10个工作日发给教职工代表,征求教职工意见。

   2.教代会对工作报告或方案进行审议,综合各代表团意见和建议,对报告或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3.教代会对决策的实施做出大会决议。

审议通过或否决权:

   (一)内容:审议并通过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培训进修计划、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规章制度等。

(二)程序:

   1.上述范围内的有关方案,工会要参与拟定。

   2.在教代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将方案发给教职工代表,征求教职工意见。

   3.教代会对上述方案进行审议,并做出通过或否决决议。通过的方案由行政组织实施。被否决的方案,若学校主要行政领导认为仍有必要,可经修改后,再次提交教代会审查。

   4.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如需做出修改、变更或废除时,须重新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审议决定权:

   (一)内容: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程序:

   1.方案须在教代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发给教职工代表,征求教职工意见。

   2.行政有关部门根据征集的意见和建议,吸收工会代表和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人员参与修改完善方案。

   3.教代会审议方案并做出决定,由行政负责组织实施。

   4.审议决定的方案,如需修改、变更或废除时,应重新提交教代会审议决定。学校主要行政领导若对教代会决定的方案有不同意见,可提请复议,如被否决应按教代会的决定办理。

第五章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处理

第十八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急需解决问题的处理办法:

<, 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宋体; BACKGROUND: white; COLOR: #1c1c1c;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language: AR">1.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

2.召开代表团长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教职工代表团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会议确定的问题,需提请下次教代会确认。根据会议内容及需要,可邀请学校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

3.召开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急需解决的问题。

第十九条  教代会提案处理和落实:

1.提案审议。各代表团初审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对符合立案的应当立案。对有争议的提案,可提交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2.提案转交。由学校工会负责将立案提案转交学校主要领导会议研究并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

3.提案落实。承办部门在接到提案后,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条件不具备或近期内确定不能办理的提案,有关领导和部门要做出解释。立案提案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要反馈给提案人。

4.检查催办。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

5.提案登记。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提案表及处理结果情况记录由工会存档。下次教代会上,对立案的处理情况进行汇报。

6.提案工作的奖惩。为鼓励教职工代表多提提案,不断提高提案的质量,鼓励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提案的办理及落实工作,对优秀提案和落实提案最佳部门,给予适当奖励。对办理提案不认真、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部门(单位)负责人,有权提出质询,严重者建议学校党政给予批评乃至处分。  

第二十条  教代会档案资料管理:

1.建档、存档内容包括:有关教代会的上报文件、批复;教职工代表、主席团成员、执委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教代会有关文件、讲话、报告、决议、决定、总结及音像资料等;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及专门工作委员会重要活动记录等。

2.档案资料由工会负责保存。

第六章  教代会组织机构和主要任务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设主席团,为教代会的非常设机构。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职工代表,由一线教职工、中层管理干部、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等组成,其中党政领导干部不超过半数,由工会通过代表团长联系会议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经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度,由执行主席轮流主持大会。主席团设主席一人,由当选主席团成员的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担任,直接领导大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教代会秘书长一人,由当选主席团成员的工会主席兼任,负责主席团会议的召集工作。

教代会主席团有下列职责:

1.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

3.研究大会议案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4.处理大会期间有关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常设机构为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执委会在校党委领导下主持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对教代会负责。

(一)执委会的产生

执委会由同届教代会选举产生。执委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在上届教代会执委会和校党委推荐的基础上提出,提请大会主席团审议后,各代表团进行充分酝酿讨论,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通过并正式选举。

执委会由23人组成,须为教职工代表。在执委会委员中,教师应占多数;非中共党员、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学校党政工团负责人应为执委会委员。执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长1人,由执委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二)执委会的职责

1.负责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2.执行教代会的有关决议,与学校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大会闭会期间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3.主要内容是:

1)听取党政部门关于学校建设、改革发展及有关校务公开的情况通报,反映代表意见。

2)根据教代会授权,对经教代会原则通过的议案的个别条文提出修改或者协商处理教代会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修改补充的事项。

3)听取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三)执委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一般有提案工作委员会、青年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等,受教代会领导,对教代会负责。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候选人的预备人选由工会在教职工代表中提名,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产生,经教代会讨论通过。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聘请少数有专长的非教职工代表参加。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由专门工作委员会推选产生。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任务是:

1.教代会召开前,征集提案,做好审议议案的准备工作;

2.教代会闭会期间,会同行政有关部门与教职工密切联系,开展调查研究和巡视检查;

3.组织督促检查对大会决议的贯彻实施情况;

4.办理教代会授权的有关事项。

第七章  教代会工作机构和主要任务

第二十四条  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主要承担下列任务:

1.对教职工进行主人翁意识、民主管理知识、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宣传教育;

2.组织民主选举教职工代表,提出大会中心议题、议程的建议,做好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3.发动教职工群众,广泛征集提案;

4.提出大会主席团、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的建议名单;

5.做好大会期间的各项组织工作和大会秘书处工作;

6.教代会闭会后,宣传大会决议,组织传达大会精神,协助和督促行政有关部门执行大会决议和提案的处理,召集教职工代表团长联席会议;

7.建立与教职工的联系制度,组织教职工代表对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开展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活动;

8.反映教职工代表和群众的意见、要求与建议;

9.制定教职工代表培训计划,定期培训教职工代表,不断提高教职工代表的素质;

10.建立教代会文书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二级单位教代会参照此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经教代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细则内容如需修改,由执委会研究决定,并提交教代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