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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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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安全重点实验室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辽宁省食品安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辽宁省重点实验室。

第二条  实验室执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瞄准学科前沿、选择特色课题、集中有限资源开展关键技术领域的研究,以推动食品学科的建设与发展,为食品安全等相关学科的研究与发展打好基础,带动相关科学技术的推广、转移及应用,同时建立和培养一支优秀的学科团队。

第三条  本章程为实验室双方单位共同制订、修订并遵守的工作规范。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  实验室推动开展本学科相关理论、目标、高新技术与应用项目的研究,策划学科发展方向。

第五条  以实验室为依托,申请承担国家科研项目,建设全方位的优良科研环境,整合共享资源,加强学术交流,共享科研技术成果。

第六条  推荐和聘请兼职教授、兼职研究员和兼职博士生导师。

第七条  实验室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书育人传统,为本科生提供实习基地,为研究生的联合培养创造研究实习的有利条件。

第八条  实验室应向社会及有关领域推广本学科的科研技术与成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实验室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室务委员会两级管理模式。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由各自单位的主管领导、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基层部门负责人,及国内外食品安全领域的资深专家、学者组成,任期五年。管理委员会总体监督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审核经费的使用,促进并协调学科的技术转移。

第十一条  室务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负责组建并任命,成员包括正、副室主任及两名委员,任期五年。室务委员会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建设、管理,保证实验室各项科研任务的有效、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同领域的资深专家、学者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实验室正式聘任,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审定研究课题,协调开放事宜,对科技成果进行咨询评估,对重大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按照科技部有关规定产生,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召集室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建议召开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会议。组织对实验室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审议并形成决议。室副主任协助室主任工作。

第四章 重点实验室规则

第十四条 以实验室名义申请的科研和应用开发项目,其资金、设备由室务委员会协商后根据成员所承担的任务分配使用,并委托单位业务及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有义务协助依托单位获得市场优惠价格的设备、元器件、软件等物资。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日常经费使用由主任和副主任负责,重大经费问题通报室务会。

第十七条   实验室共同成果的文章发表,需由课题组的人员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效益分成办法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第五章 评估机制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六章 长期发展

第二十条 在重点实验室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现有科研条件,抓住机遇,为申请并筹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做好准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室务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权属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正式文本和修改文本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